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斯克瑞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3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561号
原告: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喻云皓、**。
被告:浙江斯克瑞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斯克瑞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国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