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执3306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2629T,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长城社区华强北路4002号东门长盛大厦1417。
法定代表人:钟小花。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61200786,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朝阳北大街29号三楼。
经营者:刘杨。
本院执行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受理费)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移送执行,立案标的2196.10元,执行费为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111执3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昊
审判员 李嘉盈
审判员 洪燕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土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