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0813号
原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公常公路448,446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2629T。
法定代表人:陈忠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辉,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雨辰,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