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快华、陆红燕,鹰潭市余江区邓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经纬宏图智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A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UUQ806。
法定代表人:刘远生,职务: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公常公路448、446号501。
原告***诉被告厦门经纬宏图智慧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亮生
人民陪审员 吴新连
人民陪审员 刘仁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