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93号
申请人:王**,男,1961年5月7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公常公路448.**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2629T。法定代表人:陈忠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30元,由王**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学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