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6237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大润发易购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柳津桥国际城1号楼吊一层、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边江
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公常公路448.446号501
法定代表人:陈忠历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润发易购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黎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潇
书 记 员 李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