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

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恢358-4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
法定代表人:龚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8日生,住所地分宜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2日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百花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塘家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赣0502执恢358号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通过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赣A×××××进口奥迪Q5SUV汽车,买受人**元(身份证号码)以16601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赣A×××××进口奥迪Q5SUV汽车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元所有。赣A×××××进口奥迪Q5SUV汽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元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元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证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