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恢358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
法定代表人:龚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百花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塘家边。
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百花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502执恢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