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
法定代表人:龚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百花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塘家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百花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502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