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与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4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36号数字电视传输中心A区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德,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霞,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鹏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140号2幢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于保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德,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霞,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韵社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佳韵社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佳韵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章 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振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