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91民初7998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2号院1号楼七层A2-701、A2-702。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鹏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36号数字电视传输中心A区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140号2幢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于保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社公司)与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连勇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麻鹏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靳、王珂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家有一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海南有线电视”平台的在线点播;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家有一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所经营的“海南有线电视平台”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对此原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所运营的“海南有线电视”作为海南地区公众观看电视的主要平台之一,拥有大量用户,其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泛,且因侵权行为获得大量收入,被告的非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佳韵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翟长林”,而非“蒋文博”,民事起诉状未经佳韵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佳韵社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案诉讼毫不知情,本案诉讼不能认定为佳韵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佳韵社公司律师未经佳韵社公司同意,擅自将管辖法院修改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不应根据佳韵社公司律师修改后的管辖法院受理本案,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佳韵社公司不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北京典范广告公司已经注销,无法核验声明/授权书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假设声明内容真实,北京典范广告公司也未将涉案影片独占专有的著作权授予北京典范文化公司。同时,广东典范文化公司、浙江君歌公司亦未将涉案影片独占专有的著作权授予北京典范文化公司。北京典范文化公司未获得涉案影片独占专有的著作权,无权将其授予北京时代典范公司。事实上,北京典范文化公司也从未将涉案影片独占专有的著作权授予北京时代典范公司。北京时代典范公司未获得涉案影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无权将前述权利授予佳韵社公司。其次,佳韵社公司提交的证据12显示爱奇艺、乐视、腾讯、优酷、土豆、PPTV、风行、迅雷看看也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进一步印证佳韵社公司不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四、佳韵社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书中公证机构未对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未对机顶盒进行清洁性检查,难以排除摄像机内预置录像内容、机顶盒内预置待取证内容的可能性,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5211号公证书没有记载录像机为公证机构自带,依照《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处应当对录像机等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但是,从5211号公证书记载来看,公证机构并未检查过摄像机的清洁性,难以排除光盘中存储的录像内容可能是在取证前已经录制编辑完成并预存在摄像机中的可能性,无法确认取证录像是否真实。第二,公证机构未检查机顶盒的清洁性,无法排除涉案影片在取证前已经预存在机顶盒中的可能性,故该公证书不足以证明涉案影片的播放行为发生在真实的网络环境中。首先,从5211号公证书的录像内容(03:49-03:50、04:33-04:34、06:53-06:54)可以看出,机顶盒具有“恢复出厂设置”以防止机顶盒系统被篡改并清除机顶盒中预存内容的功能。但录像显示取证人员明显多次看到了恢复出厂设置按键,却没有实施相关操作。这种做法违反了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四)项应当对机顶盒这种电子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的规定。其次,从录像内容(00:27-00:45)还可以看出,路由器、机顶盒和电视机的连线情况模糊不清,线路繁杂混乱,而公证书对路由器、机顶盒与电视机各个接口的连线情况及网络连接情况也没有清晰的记载,违反了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七)项“应当记录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和接口”“应当记录接入互联网以及接入后的全部操作步骤”的规定,无法证明路由器是否接通网络、机顶盒是否接入网络等事实,更无法证明取证时播放的内容来源于网络。再次,根据答辩人提交的(2020)琼南海证字第3338号公证书(简称3338号公证书)可知,在没有对机顶盒进行清洁性检查的情况下,技术上确实存在将影片预存在机顶盒中,不需要连接网络即可搜索、播放的情形。答辩人提交的3338号公证书证据足以推翻被答辩人提交的5211号公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5211号公证书不能被法庭采纳。最后,对于这种没有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的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民申字第926号指导案例中给出指导意见:如果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在取证设备内预存相关内容的可能,故没有对取证设备做清洁性检查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取证行为发生在真实的网络环境中。五、佳韵社公司索赔过高,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的经营范围限于海南省境内、涉案影片自2014年首播至今已远超过热播期、佳韵社公司对涉案影片的网络传播不享有独家利益,涉案影片播放量极少,仅播放了185次等情节,佳韵社公司主张的索赔数额过高,无法获得支持。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者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权属等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本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佳韵社公司独家享有,该剧所有版权归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授权书》,声明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转授权的权利授权给北京时代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北京时代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转授权的权利授权给了佳韵社公司,期限为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2月16日止。
涉案作品共计35集。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原告提交了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的(2019)琼崖证字第5211号公证书。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公证视频显示,2019年6月30日原告代理人及公证人员来到海口市云龙镇国威尼斯柏林园17幢B单元503号房的房屋内,操作房屋内电视机播放涉案作品(与该电视机连接的机顶盒内插入的卡片上有“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的字样),系统左侧显示“中国有线”图标,首页显示“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宣传图,搜索涉案作品,点击播放第1集、第17集、第35集,涉案作品可以正常播放。
被告认可该有线电视平台系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运营。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二被告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对本案诉讼毫不知情,本案诉讼不能认定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企业信用信息的网页打印页面。
二被告拟证明北京典范广告公司已经注销,无法核验声明/授权书的真实性,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典范广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网页打印页。
二被告拟证明没有对取证设备做清洁性检查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取证行为的真实性,提交了(2020)琼南海证字第3338号公证书、(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二被告拟证明原告主张的索赔数额过高,提交原告公证书的录像截屏。
四、其他事实
原告拟证明被告侵权情节严重,获利较高,向本院提交了时间戳认证视频并附带视频截图,其中显示:1.被告是微信公众号“海南有线”的账号主体;2.该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推广运营涉案平台;3.该微信公众号内推广文点击阅读量较高;4.涉案平台开通收费高,且针对点播功能进行额外收费;5.被告营业范围广,在全省范围内至少有50个营业厅。
原告拟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业经济价值高,提交了百度网信息展示、剧情介绍网信息展示、网易网新闻报道及骨朵网数据公示,其中显示:1.《家有一老》是由沈燕林执导,闫学晶、杜源、张少华、郭东文、赵芮、句号等主演的都市情感剧。该剧以一笔五十万巨款神秘失踪开场,巨款消失导致余志刚一家陷入巨大的财政与情感危机;2.该剧于2013年10月29日山东齐鲁频道首播;3.该剧于2015年2月16日在辽宁卫视黄金档播出;4.该剧于2015年5月21日在河北卫视黄金档播出;5.该剧在爱奇艺、乐视、腾讯、优酷、土豆、PPTV、风行、迅雷看看等网络平台均有授权播放;6.剧中主演多为知名演员,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大忠实粉丝群体;7.《家有一老》于2017年2月在第十一届电视制片业十佳表彰大会获得电视剧优秀作品奖;8.《家有一老》在腾讯、芒果平台播放量已累计上亿。
另查,原告主张其因维权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原告提交4000元公证费发票(包含10个案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两张(金额分别为770元、1005元)、天津途家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317.06元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片尾署名截图、《授权书》、公证书、认证视频、发票、网站信息展示,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页、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截图、授权书等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知,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运营的涉案电视平台可搜索到涉案作品,并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选择相应剧集进行播放,该种播放方式属于点播方式,也即用户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上映时间、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金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原告提交金额4000元公证费发票(涉及10个案件),本院支持4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在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原告提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与发票,除了去程行程单记载的日期与取证日期不符,其余证据与取证时间地点可以印证,本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中国有线公司参与运营“海南有线电视”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关于原告对于被告中国有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作品《冤家亲家》在涉案电视平台的点播行为;
二、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合理支出530元,合计3053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