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民初866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4********。
被告: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991987XX。
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后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宪科,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7年9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7********。
原告***与被告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楚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霞
书 记 员 付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