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后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骞,男,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991987XX。
被执行人: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949366381。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陕0726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1058415.74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98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宁国用(2012)第G13158号)、房产(宁房权证宁字第09959号)和水生产线,上述查封财产为轮候查封状态,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10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勇
审 判 员  汪玉瑞
审 判 员  李开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紫阳
书 记 员  郑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