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阳平关镇后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 被执行人:陕西洺禾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洺禾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610547.5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6610547.50元、执行费604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