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522行初74号
原告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省道221张家庄村彰武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秀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彦江,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财政局,住所地:安阳市富源街**。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职务:局长。
第三人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靳文玉,职务处长。
第三人河南省机电设备采购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安阳国贸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程秀兰,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安阳市元大亮化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曙光****楼**营业房>
第三人王文堂,男,成年,专家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人侯清江,男,成年,专家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人阎国新,男,成年,专家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人杜奇超,男,成年,专家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人周旭辉,男,成年,专家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人刘平英,女,成年,专家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人李黎明,女,成年,专家评标小组成员。
原告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陈化楠
人民陪审员  程 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