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24执549号
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支付的货款1561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7月7日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与受理费6642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湘0424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该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间应计算至上述执行裁定书生效时间截止,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9918元,自愿放弃其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执行费280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全部款项已履行。
本院认为,(2020)湘0424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邓磊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