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445号
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786478129。
法定代表人: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继明,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慧,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天一康园康园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1860U。
法定代表人:易铜军。
原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279.3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长沙市岳麓区麓谷产业基地[长国用(2012)第016132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其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市岳麓区麓谷产业基地[长国用(2012)第016132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3279.34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春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邹蕾
书记员陈旸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