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4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786478129。
法定代表人: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继明,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慧,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天一康园康园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1860U。
法定代表人:易铜军。
原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0445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279.34元予以冻结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对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市岳麓区麓谷产业基地[长国用(2012)第016132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市岳麓区麓谷产业基地[长国用(2012)第016132号]的土地使用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279.34元的冻结,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春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旸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