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众为今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722号
原告:成都众为今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恒永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天一康园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易铜军。
原告成都众为今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众为今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成都众为今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为今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成都众为今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长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唐 莉
代理书记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