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508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陈家湾一栋。
法定代表人:成中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天一康园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易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创业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柏国平
审判员 唐 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芷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