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576号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RGC98J。
法定代表人:孔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
负责人:胡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284610Q。
法定代表人:孙万全。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0700000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克拉克环境装备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