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化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583行初225号
原告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普莲小区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济宁金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德化县水利局、第三人济宁金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速录员曾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