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禹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503行初146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512975D。
委托代理人陈虹,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傅春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燕瑜、刘一凝,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化县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演,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泉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泉州市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卢侨生
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雅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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