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新胜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106号
原告:河南新胜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5RNR9K。
法定代表人:高书旺。
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附**福晟大厦**楼******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687371。
法定代表人:郭建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彬,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新胜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因原告河南新胜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胜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1元,减半收取2000.5元,由原告河南新胜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