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终3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祥盛街8号附1号福晟大厦2号楼10层84号、85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享勇,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锋,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法定代理人:鲁玉春,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爱,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彦淼,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瑀,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彦淼及原审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畅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享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随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爱,崔彦淼及铁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瑀、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2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对畅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崔彦淼赔偿***损失1057487.74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崔彦淼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直接认定***与畅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畅通公司并非自行雇佣人员进行施工,而是将施工项目承包给了***,一审中畅通公司的主张和***自认能证实双方存在承揽关系。崔彦淼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存在委托关系,本案有证据证明崔彦淼从***等施工人的劳务中受益,可以证明***与崔彦淼系承揽关系。***的起诉主张与崔彦淼的行为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受崔彦淼雇佣。原审未查明***受伤时是否在为案涉项目施工服务,畅通公司对***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受伤时乘坐的四轮车由崔彦淼提供,该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崔彦淼对***受伤有直接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过高,护理期过长,应适当减少。请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2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发回重审,上诉费由***、崔彦淼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基于***的安排进行畅通公司施工的窨井盖维修更换工作系认定事实错误,***、畅通公司和***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崔彦淼系承揽合同关系,***系崔彦淼雇佣的人员,***家属及事故调查报告第二次询问崔卫朋的笔录能证实崔彦淼实际承揽窨井工作,崔彦淼又雇佣***、崔卫朋等人施工,且涉案农用车是崔彦淼的,事故调查报告亦载明崔彦淼责任,***一方是向崔彦淼支付报酬的,故崔彦淼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未查明***受伤的根本原因,让***承担20%的责任属于责任划分错误。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和意外事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形式违法、程序违法、内容错误,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认定***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错误,后期治疗费未发生,不应支持等。
畅通公司针对***上诉理由,不发表意见。
***针对畅通公司上诉理由,同上诉意见。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畅通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与崔彦淼无劳务关系。***在施工期间受伤的事实认定正确,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合情合理,畅通公司和***的上诉系恶意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彦淼辩称,***手下让崔彦淼找人维修窨井,案发当天崔彦淼不在现场,***受伤后***手下给崔彦淼12000元用于支付医药费,崔彦淼与***不是承揽关系,四轮车系崔彦淼提供但是没有收到用车款200元。
铁路公司述称,与该公司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20年5月21日被告崔彦淼找到我和另外四人去位于鄢陵县郑阜高铁红线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中损坏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在施工过程中,我在拉运窨井盖的农用四轮车上搬运窨井盖时,从车上摔下,当时不能动,被送往鄢陵县中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一直未醒,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四被告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承建人和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270461.8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误工费95300元、护理费945480元、营养费1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0元、鉴定费3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335.17元,共计2146083.7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郑阜高铁红线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并由被告***负责损坏的窨井盖维修更换,2020年5月14日左右,被告***找到被告崔彦淼让其找人进行维修更换施工,2020年5月21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拉运窨井盖的农用四轮车上搬运窨井盖时,从车上摔下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往鄢陵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脑挫伤;颅骨骨折;头皮挫伤;肺部感染。8月22日原告又转往许昌市人民医院治疗,9月21日原告出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原告花费医疗费270461.8元。2021年5月5日许昌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重型颅脑损伤现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同时该鉴定所出具评估意见书:1.***颅骨修补术的医疗费用建议约需30000元-35000元左右;2.***康复费用自受伤之日起12个月内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3.***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暂定24个月;4.***护理期24个月过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202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47272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46858元。另查明:原告***的父亲崔岗占已故,母亲葛爱莲,现年83岁。崔岗占与葛爱莲生育四个子女,长女崔梅英,次女崔红梅,长子***,次子崔纯良(已故)。原告受伤后,被告***通过被告崔彦淼支付医疗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的安排进行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的窨井盖维修更换工作,与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之间系雇佣关系,作为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负责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排的窨井盖维修更换工作,未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崔彦淼是应被告***的要求找到原告***等人施工,与原告之间无没有劳务或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70461.8元,误工费94544元,护理费945480元,营养费1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残疾赔偿金322158.6元,鉴定费3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335.17元,继续治疗费3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762479.57元。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损失的60%计款1057487.74元,被告***承担该损失的20%计款352495.91元。被告***已支付的12000元应予扣除。判决:一、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伤医疗费等损失1057487.74元;6二、被告***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受伤医疗费等损失340495.9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30元,原告负担5300元,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330元,被告***负担5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雇员和承揽人都必须付出劳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具有完全的自主权;2.雇佣关系中注重雇员无形的劳动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承揽关系则表现为物化的劳务成果,重在以提供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综合全案事实,***与畅通公司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在不具备窨井盖搬卸作业条件且未进行安全防护条件下作业,在其受到伤害时,畅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涉案项目负责人,未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崔彦淼系***到畅通公司工作的介绍人,与***不存在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不应当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各方过错程度认定责任划分比例和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7.44元,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李 晋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永丽
书 记 员 胥阁蒙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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