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83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凌,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附**福晟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郭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彬,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郑万高铁南阳段管道穿线整改工程签订了《通信管道工程整改协议》,该协议对工程名称、地点、、地点期限进行具体约定,并对协议中词语的含义、合同及解释顺序、基本原则、施工服务的基本内容、工程费用的支付、双方的责任、质量与验收、材料设备供应、竣工与结算,合同价款及支付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基于该协议而发生的本案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协议项下的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