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6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祥盛街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606873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川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三街东侧、**路北侧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T8F6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川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川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案涉工程中挖管和顶管的施工工程量及工程竣工时间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畅通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