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02财保358号之一
申请人:**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Y0FK08G,住所地**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槐荫北路**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二楼西第二、三间。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TXYU0E,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汤沟街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1302财保35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