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02民初1665号
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Y0FK08G,住所地**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槐荫北路**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二楼西第二、三间。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TXYU0E,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汤沟街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诉被告芜湖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