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2民初222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政府老办公楼三楼,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371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恺,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中路131号交通局大楼3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093651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司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