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海联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海联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滨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中海联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滨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7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海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康,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滨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兴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贤,该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滨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兴贤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胜
执行员 潘德丽
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