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海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康。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
被执行人: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闻春柏
被执行人:邵家彬,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闻春柏,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吴宏武,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马丽芳,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邵家彬、闻春柏、吴宏武、马丽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海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润贤置业有限公司、邵家彬、闻春柏、吴宏武、马丽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85517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海联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10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保全费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2068元、执行费514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徐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