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25执115号之一
申请人: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龙山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5003129942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太湖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地中心9幢车A-1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19P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已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