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25执115号
申请人: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龙山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5003129942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太湖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地中心9幢车A-1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19P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100000元。该罚款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50000元,剩余50000元罚款被执行人提出在2020年7月30日之前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终结该案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