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执483号
被执行人:***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地中心**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19P3P(1-1)。
法定代表人:王益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晓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