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亭建设有限公司

迟传狮与兰亭建设有限公司、迟传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8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传狮,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明光,男,1964年1月18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司金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传豹,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上诉人迟传狮因与被上诉人文明光、兰亭建设有限公司、迟传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迟传狮和被上诉人兰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迟传狮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迟传狮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迟传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迟传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许力婷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谢亚琳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君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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