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亭建设有限公司

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4488号
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地址:利辛县城关镇环城南路,注册号:341623600266939。
经营者:***,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户籍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叉口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兰亭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6XTQ2R。
法定代表人:司金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与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兰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提出撤回对兰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撤回对兰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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