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亭建设有限公司

兰亭建设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2121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司金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乾,系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市太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郭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太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立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