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京开道通达水暖工具经销部与河南浩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浩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284号
原告:濮阳市京开道通达水暖工具经销部,经营场所: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40RD3M6J。
经营者:程建梅,女,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8A65N。
法定代表人:赵丹丹。
被告: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南角颐和公寓****/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T20911。
负责人:谷伟民。
原告濮阳市京开道通达水暖工具经销部诉被告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濮阳市京开道通达水暖工具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京开道通达水暖工具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京开道通达水暖工具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原告濮阳市京开道通达水暖工具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