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5执保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安诚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法定代表人:丁传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叶瑞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汪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