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5民初157号
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东辰名都御龙湾3幢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文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众城国际广场1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青
审 判 员  姚小玉
人民陪审员  梅贤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福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