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6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川1126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冻结金额以9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履行了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金额以90000元为限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