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4民初1680号
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社区新平街东段县委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棉中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安荣,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棉中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5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丁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