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社区新平街东段县委招待所6楼。
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贾政,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贾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以被告***已将其下欠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