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1621号
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社区新平街东段县委招待所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众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洛水镇永兴村2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智众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