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5629-1号
申请人: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9号3幢2-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73151161。
法定代表人:位宏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5楼A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67LY6N。
法定代表人:贾哲。
原告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作出(2021)豫0311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北大街支行存款59200元。现申请人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