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龙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5629号
原告: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9号3幢2-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73151161。
法定代表人:位宏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5楼A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67LY6N。
法定代表人:贾哲。
原告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7元(已减半),保全费612元,均由原告洛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