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4民初899号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梨双公路与旭园路交口东北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姜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予荣,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创意大厦5楼A508室。
法定代表人:贾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诉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消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予荣,被告浪潮消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李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向本院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货款103万元利息(自2021年元月15日起至2月18日按月利息1.28%支付10986元。);2、责令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8%,支付至欠款全部)。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浪潮消防答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司不欠原告的货款和利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主体:原告天津***为卖方,乙方;被告浪潮消防为买方,甲方;
二、签订合同的时间:2020年11月2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三、合同约定标的物数量:采购钢材、辅材,数量以入库到货数量为准;
四、价格与货款支付:合同5.3条“……买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全部结清,不能超过在2021年1月25日。具体支付(1)甲方在收到总包方物资转项款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贰佰万元(含前期借款)。双方需在2020年12月27日之前完成核价,并确认最终金额。余款分批在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完毕。(2)乙方项甲方提供支付同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财务要求的其他票据。”
五、结算过程:
1、双方均提交2020年11月25日,韩占宏与施予荣签订《协议》一份。内容“1、施予荣方与浪潮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施予荣向浪潮公司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浪潮公司收到专业款项后一周内支付施予荣物资库贰佰万元整(含施予荣借付款项)。2、施予荣方同意浪潮公司支付材料款,并配合进行物资价格确认,价格按北京兰格网工地指导价格或洛阳本地市场价同期同类同规格,相应账期利息,月息1.28%的利息支付供货方……4、施予荣承认该项目全部所送材料物资只与浪潮公司有关,与新华世纪无关。5、剩余款项双方认定于2020年元月25号之前付款完毕。”双方均认可,2020年元月25日系笔误,应未2021年元月25日。但被告认为,支付103万元的前提的被告收到十九局的专用款项,一周内支付。原告认为晚于2021年1月25日即逾期。
2、原告提交2021年元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铁项目价款确认单》确认欠款金额103万元。双方约定,浪潮消防同意此款委托中铁十九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代为付款。
付款情况
1、2020年8月29日,贾哲支付施予荣4万元。原告认为该转款与本案无关,系偿还2020年8月份借给被告员工牛顺岭5万元砂浆款。被告认为,该款应计如103万元支付内。
2、2020年11月27日,浪潮消防向天津***转款20万元。
3.2020年12月17日,浪潮消防向天津***转款180万元。
4、2021年2月10日,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浪潮消防转款103万元。
5、2021年2月18日,浪潮消防向天津***转款99万元。
6、被告提交一份被告代理人书写,施予荣签名的《情况》一份:“1、孙农建借款共伍万叁仟元安排??(字迹潦草)。2、替孙农建退?(字迹潦草)电地板保证金伍万元。所以新华世纪转款拾万元不能作为材料款。3、牛顺岭借款伍万元支付砂浆款,不并在钢材物资款内,4、贾哲支付施予荣肆万元,并做浪潮消防已支。”下方有“情况属实,施予荣”字样。无日期。原告认为,施予荣确系自己所写,但签字时,仅有前三条,第四条是在签字后又加的。
7、原告提交一份有韩占宏签名的《承诺》:“浪潮公司收到十九局电务公司关于施予荣物资专用款项后,一周内支付给施予荣。如未按期支付,十九局停付一切工程款。浪潮消防:韩占宏”被告认可该承诺,但认为没有违约。
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合计103万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协议》、转款凭证;原告提交的《地铁项目价款确认单》、《承诺书》、增值税发票;被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清单、《情况》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与被告浪潮消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经多次对账、核算以及对付款协商,最终形成的《地铁项目价款确认单》、《承诺书》、《协议》、《情况》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关于贾哲支付施予荣4万元。根据《情况》中第3、4条记载内容,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我签字时是前三条,第四条是在我签字后加的。”4万元应视为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103万元货款部分。关于被告支付103万元是否逾期问题。双方对《协议》理解存在分歧,由于协议由被告起草,再结合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本院采信原告主张,最后付款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逾期利息为月息1.28%。逾期利息金额应当按照被告逾期金额99万元自2021年1月15日计算至2021年2月18日,合计金额14364.6元(990000元×1.28%÷30天×34天)。原告仅要求10986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0986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马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