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地仁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财保32号
申请人:天津天地仁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徽山南路西侧常春藤花园55-1-602。
法定代表人:孙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董生华,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南门口街东城壕小区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贾哲。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39号天元在水一方9幢1-1501至1-1504。
负责人:张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50万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或查封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50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地仁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天地仁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