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107号
原告:**荧,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辉,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孙延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远洋,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5楼A508室。
法定代表人:贾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学,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长青,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宗,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系张长青表叔,特别授权。
第三人:任雪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告**荧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长青、任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荧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7元,保全费4167元,由原告**荧负担。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