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荧、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107号
原告:**荧,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辉,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孙延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远洋,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5楼A508室。
法定代表人:贾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学,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长青,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宗,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系张长青表叔,特别授权。
第三人:任雪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告**荧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长青、任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荧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7元,保全费4167元,由原告**荧负担。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任晓娣